拍賣規則

1. 除與賣家另有書面約定外,本公司將以新台幣作為付款幣別。如賣家要求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付款,本公司將向賣家收取因此衍生之外匯手續費用。

2. 如買家在拍賣日期後30日內未全數支付應付之款項,本公司有權代賣家就付款、貯存與保險等相關費用,採取本公司認為需要之追討行為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。但本公司並無責任代買家支付任何款項予賣家匯

款,亦無責任代賣家採取任何法津行動。本公司得與賣家討論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拍賣款額。


3. 如在拍賣日期後10日內,買家提出具體證據向本公司證明拍賣品為膺品,並經本公司接受者,則:(1)如買家尚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,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。(2)本公司已支付予賣家之所有款項,賣家均須無條件退還本公司。在賣家未全額退款前,本公司將行使留置權,就屬於賣家所有之物品留置作為退還款項之擔保品。


4. 任何拍賣品如未能成功拍賣,或不包括在拍賣之內,或因任何理由而撤回拍賣,則在本公司發出通知予賣家要求賣家領回拍賣品之30日內,賣家必須領回拍賣品。任何此等拍賣品如在30日過期後仍未領回,則本公司每天每件將徵收新台幣伍佰元倉儲費,並收取額外費用以支付安全管理或購買保險所需。賣家須在付清所有未付費用後,方可領回拍賣品。本公司可在賣方要求下提供受委託運輸服務或介紹承運廠商資料,但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,拍賣品之風險全由賣家承擔。


5. 上述第4點所指拍賣品如逾本公司通知期日後90日未被領回,則本公司有權就該拍賣品進行認為適當之處置。該處置包括將拍賣品移往第三人之貨倉並由賣家承擔一切所需費用。本公司認為適當時亦可將該拍賣品再為公開拍賣,並將拍賣所獲收益扣除所有欠款及應支付費用後支付予賣家。


6. 任何拍賣品如在拍賣中收回或未能成功拍賣,則本公司有權在拍賣期日後之兩個月期間內,成為賣家之獨家代理人,依照賣家可收取之淨款額(即扣除賣家應付之一切費用後之款額),或按本公司與賣家另行議定之較低價格私下出售。在此情況下,賣家就該拍賣品而對本公司所負有之責任,與公開拍賣程序相同。